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可以无效吗
来源:人社局时间:2017-09-12
案例分析之二
案情简介:
张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打工期间,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,该劳动合同第6条约定,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,责任自负。后,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6楼摔下,造成腰部严重受损。建筑公司在为张某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,明确表示不再负担张某的医药费。张某先后住院治疗120天,花费18900元,造成生活极度困难。治疗结束后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张某为工伤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张某为伤残6级。张某多次要求建筑公司解决医药费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,但公司负责人以劳动合同中有“工伤责任自负”的约定为由拒付。无奈之下,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,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医疗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款12万元。
处理结果:
该案后经仲裁委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伤残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9万元。
案件评析:
本案是一起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“工伤责任自负”条款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。《劳动法》第73条规定“劳动者在遇到下列情形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:①退休,②患病、负伤,③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,④失业,⑤生育”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2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”,第29条规定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,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”。《劳动法》第18条规定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”。 因此,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约定的“工伤责任自负”条款明显违背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,属于无效条款, 张某系因工受伤,某建筑公司应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支付张某相关工伤待遇。